昨日记者从省住建厅获悉,《陕西省租赁型保障房资产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出台。办法规定,租赁型保障房租金收入专项用于租赁型保障房的管理、维修、设施更新等,不得用于商业性投资、不得对外出借。
资产管理将统一管理
租赁型保障房的资产管理由省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由各级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分级管理。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由项目所在地的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指导,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基础档案。
各地应将租赁型保障房资产的使用、租金收缴及使用家庭变动情况纳入保障性住房信息平台数据库。建立租赁型保障房档案,公开租赁型保障房位置、房源数量、户型、面积、使用情况,方便保障对象查询。
租金专项用于其管理和维修
租赁型保障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纳入同级预算,专项用于租赁型保障房的管理、维修、设施更新、租赁补贴、物业服务补贴和投资补助等,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接受财政补助的企事业单位租赁型保障房租金收入可参照执行。
各市(区)、县(市、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按照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建立租赁型保障房维修资金,维修资金在租金收入中提取,租金收入不足的应列入当地财政预算,房屋出售后维修资金由承受人按产权比例缴交,专项用于租赁型保障房的维修,与租金收入统一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资产不得用于商业性投资
租赁型保障房资产主要用于改善当地符合租赁型保障房条件的保障对象住房需求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持续发展,确保当地保障面不减。租赁型保障房资产不得用于商业性投资、不得对外出借。
发挥租赁型保障房资产变资本的融资优势。各地可根据租赁型保障房建设的需要,利用已建成确权的租赁型保障房的房产进行抵押融资,使固定资产通过融资平台转化为租赁型保障房建设资本。
以租为主 亦可出售出让
《办法》规定,租赁型保障房资产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对外捐赠、报废、损失核销等。处置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租赁型保障房应以租为主,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与财政部门批准,承租人可购买房屋部分产权或全部产权,产权出售的具体比例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出售比例要控制在房源总套数的40%以内。
房屋出售时,出售价格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在市场评估价格的基础上确定,并签订出售(买卖)制式合同。出售收入纳入保障性住房的专用账户管理,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持续发展。承租人按规定申请购买租赁型保障房的部分产权或全部产权,由属地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负责为其重新确权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承购人购买租赁型保障房后其个人产权未达到60%的,保障对象仍需缴纳政府产权部分的租金,达到60%以上时不再缴纳租金。
新房价格
11月份70城市房价无一上涨
西安新房二手房同环比继续“双降”
国家统计局昨日发布11月70大中城市住宅销售价格变动情况,数据显示,11月70城市房价下降城市有67个,无一城市房价上涨。其中,西安新房价格环比下降0.8%,同比下降2.7%,新房、二手房继续“双降”。
在70个大中城市的新建商品住宅方面,与10月相比,11月价格下降的城市有67个,持平的城市有3个。值得注意的是,一线城市新房价格环比降幅收窄。对西安而言,11月西安新房、二手房价格持续同环比双降。其中新建商品住宅价格环比下降0.8%,同比下降2.7%。西安二手住宅价格环比降0.6%,同比降4.9%。
随着10月份以来各地信贷政策陆续调整,加之11月21日央行降息,政策叠加效应对房地产销售产生积极影响,11月份70个大中城市新建商品住宅成交量较10月份有所放大,为年内新高,房价环比降幅进一步收窄。但由于去年同期房价基数较高,11月份房价同比仍然下降。
销售情况
1~11月全市商品房销售面积同比增长3.57%
昨日记者从市房管局获悉,1~11月,全市商品房销售同比增长3.57%;其中住宅同比增长4.96%。商品房销量已经接近与去年全年的1712.31万平方米。
今年前11个月,全市累计新批准商品房预售2183.32万平方米,同比增长2.12%,其中住宅1615.68万平方米,同比增长3.17%。商品房销售1600.79万平方米,同比增长3.57%;其中住宅1375.45万平方米,同比增长4.96%。
11月,全市新批准商品房预售201.45万平方米,同比下降25.89%,环比下降16.99%;其中住宅145.19万平方米,同比下降22.17%,环比下降20.82%。商品房销售189.57万平方米,同比增长18.16%,环比增长15.9%;其中住宅156.95万平方米,同比增长13.61%,环比增长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