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租赁型保障房资产管理办法(试行)》12月11日起施行,对陕西省租赁型保障房管理职责,资产核定、管理、使用和处置等内容进行了规定。该办法由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和省国土资源厅共同研究制定。
租赁型保障房是指政府向城镇低收入及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按照要求,租赁型保障房应以租为主,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与财政部门批准,承租人可购买房屋部分产权或全部产权,产权出售的具体比例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出售比例要控制在房源总套数的40%以内。房屋出售时,出售价格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在市场评估价格的基础上确定,并签订出售(买卖)制式合同。出售收入纳入保障性住房的专用账户管理,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持续发展。承购人购买租赁型保障房后其个人产权未达到60%的,保障对象仍需缴纳政府产权部分的租金,达到60%以上时不再缴纳租金。